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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04  浏览次数:326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及省、市、区各地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易制毒化学品为公安部门规定的品种,共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附件1)。

第三条  本着统一领导、专项审批、集中购买、定量供应、二级建账、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分工和管理: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采购、仓储保管、发放工作;各学院负责所辖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使用、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购买

第四条  每个学期结束前二周,各学院向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申报下学期所需的用量计划,经审核后由实验室管理科统一组织购买,各学院不得多报、误报。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科将上报的需求量进行汇总,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携使用证明、购买申请表、购销合同以及公安机关所需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批准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向经学校招标确定的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

第六条  化学试剂库负责向公安部门报送全校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全年购买量不超过计划量。每次的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案,并根据要求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章  存储与领用

第七条  化学试剂库为学校统一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各实验室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用、储存,实验室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交至试剂库寄存。

第八条  实验室需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详细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附件2),由两名领用人签字。学生领用时两名领用人中的一人必须是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九条  实验室已领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的专用存放橱柜中。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确保药品安全。

第四章  使用与安全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各实验室要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5年备查。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危险废物收储、转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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