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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4-02  浏览次数:3433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南京林业大学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管理办法》(南林实[2012]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其耐用年限和独立使用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单价低于1000元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模型、容器等。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和低值耐用品范畴的物品,如用于实验室的单价低于1000元的各种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四条 实验耗材是指在实验过程中,经过一次使用,即已消耗或者不能恢复原状态的物资,如实验过程中所需使用的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各种原材料,以及燃料、药品和各种试剂等。

第五条 各单位每批购买10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时需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制度汇编》中的“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经费支出和报账管理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每批购买10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可按计划自行采购。经费支出和报账管理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购进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均要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如在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并办妥有关退、换、赔、补等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对购进的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需按不同物品分类建立出入库明细账,并且每学期要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对所拥有的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要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以便于出入库和检查。对于特殊物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实验室领用的有毒、易燃、易爆类实验药品,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及实验室主任批准,双人领取,使用过程中要建立专门台帐,按《南京林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南林实[2012]12号)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赔偿、纪律处分。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发生人为损坏和丢失事故,要酌情赔偿。由于不按规定管理或使用,触犯法律的,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由各使用单位归口负责管理。校内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关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回收和赔偿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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