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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24  浏览次数:3301

 
 

一、使用仪器设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严防损坏、丢失。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而操作;

3)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者;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三、赔偿方式和金额计算

赔偿方式以同样实物和现款均可,因根据上述损坏原因及情况,以及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决定其价格,并参考下列标准:

1)单价在200元以下赔偿40%100%

2)固定资产:单价在2001000元赔偿20%30%;单价在2005000元赔偿10%20%;单价在5000元以上赔偿5%10%

3)因使用和保管不慎而遗失者,一律全额赔偿。

4)如属部分损坏,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金额。

四、赔偿处理权限及其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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